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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诉的法定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09 11:49:24 人浏览

导读:

不追诉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赦免等。这些情形下,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追诉与免罚有明显区别,前者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后者是犯罪成立但不处罚。

  一、不追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使得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1)当立案后发现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时,应不予立案或决定撤销案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此类情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3)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应判决宣告无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不再追诉,符合这一情形的案件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赦免的情形。当犯罪人符合特赦令的条件时,将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被害人未提起诉讼或撤回告诉,将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刑责与免罚区别

  不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于处罚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1.不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或在立案后经侦查确认无犯罪事实,或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案件就此终结。

  2.免于处罚则是针对已成立的犯罪,但因存在法定情形,如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等,而作出的不处罚决定。

  3.免于处罚的前提是犯罪成立,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存在入罪的情况。

  三、不追诉的处理方式

  针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处理方式如下:

  1.不立案:在立案阶段,若发现案件具有上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撤销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侦查机关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4.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阶段,若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第二至第六种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人民检察院。

  5.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在审判阶段,若被告人死亡,应裁定终止审理。

  若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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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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