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处罚标准
导读:
在中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将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将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将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对于那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指的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
3.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上,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且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仍然决意收买。
1.收买妇女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是被他人拐卖的,并且明知自已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仍然决意收买。
2.这种故意行为是对被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将构成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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