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导读:
行政诉讼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存在特定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7-144条的规定:
当行政诉讼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开庭前或法庭调查中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包括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内的相关条款,详细规定了:
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提出时间、管辖、不予准许的情形、审理方式、裁判方式、诉讼费用收取等具体事项。
1.当事人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且当事人没有请求一并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3.如果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4.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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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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