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导读: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当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时,他们将丧失这一权利。这样的约定,只要真实合法,即具有法律效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例如:
1.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在出卖出租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民法典》第726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些法律规定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才能产生法定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除承租人自愿放弃外,出租人不得限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要约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或者租赁合同生效以前但要约效力持续到租赁合同生效之后。
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享有自由处分其房屋的权利,此时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购买的条件应与其他买受人条件相同,这包括价格条件以及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因素。
5.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你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有疑问吗?法律快车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法律建议,帮助你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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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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