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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机动车依据什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4 10:58:33 人浏览

导读:

扣押机动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行政强制法》。当车辆涉及交通事故、无牌证、报废或未投保等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扣留。扣留期间应妥善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处理期限。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一、扣押机动车依据什么规定

  扣押机动车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并应出具相关凭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同时,《行政强制法》也对扣押机动车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

  另外,如果机动车存在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情形,也会被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扣押机动车的情形包括哪些

  扣押机动车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时,公安机关有权扣留机动车。

  2.如果机动车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嫌疑,也可能会被扣押。

  3.当机动车涉及交通事故且需要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时,公安机关会扣留机动车以进行调查。

  4.如果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样会被依法扣留。

  三、扣押机动车返还时间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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