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怎么走流程
导读:
行政诉讼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行政诉讼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需要写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中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和来源等。
2.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会决定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原告和被告。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需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并进行其他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活动,法院会进行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审查。
5.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可能是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
6.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内容,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快车提醒您,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审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如果是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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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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