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如何维权
导读:
离婚后,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被拒绝的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因此,被拒绝探视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法律制裁,以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利得到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标准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素,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1.具体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抚养;如果母亲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在起诉前,建议双方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如果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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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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