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处理时间有何限制吗
导读: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若是仲裁庭超过仲裁期限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劳动仲裁程序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2.劳动仲裁审查、受理。
3.仲裁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4)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
(2)先行调解。
(3)开庭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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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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