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2.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实际侵害行为人可能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具体是谁,那么所有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复数性: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以上的行为人,单一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行为共同危险性:所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即这些行为在客观上都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全体行为人共同造成,而是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造成,但具体是谁无法确定。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区别。
4.部分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所有行为人之间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即部分人(实际致害人)存在过失。
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涉及两个或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并导致损害结果,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在此情况下,所有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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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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