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要约邀请行为
导读:
要约邀请行为主要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
这些行为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的预备行为,旨在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而非直接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邀请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够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
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3.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这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
2.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
对拍卖公告,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
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
4.招股说明书: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
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民法典》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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