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导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不论父母是否离婚,他们都有权利看望自己的子女,而另一方则有义务协助实现这一权利。
2.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探视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1)第六十五条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予以受理。
(2)第六十六条则规定: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会依法作出裁定。
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探视权的时间安排是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协商的重要事项之一。探视权的行使不仅关乎父母的情感需求,更关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往往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1.探望性探望是指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适用于各个年龄段的子女,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幼儿。
由于幼儿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弱,频繁的环境变化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零至三周岁的幼儿,探望性探望可能是更为适宜的方式。
2.逗留性探望则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方式,探望权人可以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这种方式适用于年龄稍大一些、对环境适应能力较强的子女。
(1)对于三至八周岁的子女,他们已经开始具备更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因此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由于这个年龄段的子女尚无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可能难以表达真实意愿,因此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2)对于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他们已具备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他们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这体现了对子女自主权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探望权的行使更加符合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感受。
3.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是单向性的,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有义务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
对于未成年子女本身,他们并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这是为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在父母离婚后仍然能够得到充分关爱和照顾。
探视权的实施方式是指父母双方在行使探视权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视权的实施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
2.要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3.要方便父母的探望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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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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