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如何表述
导读: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从抵押物的变卖价款中获得清偿。这种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抵押物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在支付相关费用、税款后,首要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之后才是赔偿因债务人违约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最后剩余部分归还给抵押人。
抵押权受偿顺序主要根据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或者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1.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通常情况下,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2.如果抵押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那么清偿顺序将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安排,如果顺序相同,则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即生效,那么清偿顺序将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安排,同样,如果顺序相同,也将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当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在通过抵押物获得部分清偿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讨剩余的债务金额,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等。这一权利保障了抵押权人在债务无法得到完全清偿时,能够继续追求其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受偿顺序和优先权在实务操作中很重要,你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如想了解更多法律实务知识,请持续关注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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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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