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导读: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主体不同:工伤认定行为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则是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2.程序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法律效力不同: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不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议、诉讼后被驳回,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被司法机关采信后才具有证明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4.法律后果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关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救济途径不同: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如果提出异议,通常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认定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材料提交后,一般是60天有结果。根据规定,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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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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