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适用除斥期间
导读:
除斥期间,即权利存续期间,是一个特定而关键的法律概念。这段期间内,相关权利是固定存在的,并且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它不会受到中断、中止或延长的影响。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该权利就会消灭。
以下是一些具体适用除斥期间的例子:
1.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通常享有一定期间的撤销权。如果赠与人在此期间未行使撤销权,那么其撤销权就会消灭。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胁迫等原因,受损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样,如果未在此期间行使该权利,撤销权将消灭。
3.在合同解除方面,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否则将承担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在中国民事立法中,除斥期间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常见的除斥期间类型包括: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当法定代理人被催告后,他们必须在1个月内行使追认权,否则该权利将失效。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与法定代理人类似,被代理人在被催告后也必须在1个月内行使追认权。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债权人在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有1年和5年的期限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其他多种除斥期间类型,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期限、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期限等。
这些期限都是为了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防止权利滥用和长期悬而未决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醒,在《民法典》中,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在解除权行使中的应用,即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时,如果期限届满而当事人未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将消失。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无限期拖延。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如尚未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可以根据情况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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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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