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1.如果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2.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愿意并且有合法利益来代为清偿债务,他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而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不过,如果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该债务只能由债务人履行,那么第三人就不能代为清偿。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同意,第三人的清偿就是有效的,即使债务人不同意。
因此,只要第三人的清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就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1.如果第三人未经通知债务人而直接清偿,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2.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会支持这种异议。
3.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的清偿行为只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即可,不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4.但是,如果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你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会倾听你的困惑并提供法律援助。关注法律快车,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所谓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