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现场如何定责
导读:
对于交通事故未出现场的情形,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具体的责任认定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三天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审查期间,若该事故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后,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将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5.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将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2.若当事人没有到场,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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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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