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行为有哪些
导读:
要约行为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5.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根据《民法典》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其中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
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民法典》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民法典》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依《民法典》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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