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
导读: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体现在适用对象、法律效力、价值取向、期间计算以及适用的主动性等方面。
1.适用对象上,诉讼时效主要针对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2.在法律效力上,诉讼时效的丧失主要表现为胜诉权的丧失,但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则直接导致形成权的消灭。
3.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1)诉讼时效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2)除斥期间则更注重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和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方式也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且可能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变动,而除斥期间则是固定不变的。
5.在适用的主动性上,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才能适用;然而,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作为法律预定某种权利在存续时间届满后当然消灭的期间,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这意味着它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这一期限的适用依据是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4.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1.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胜诉权的丧失。
2.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但其在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该权利时,将不再受到保护。
这意味着,尽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他们失去了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
3.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胜诉权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一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时间,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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