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导读: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旦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七百条进一步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保证人的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此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对于担保范围的约定,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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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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