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
导读: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关乎着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具体认定时:
1.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2.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长期居住证明应当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开具,不收费。
开居住证明或暂住证其实并不麻烦的。
带上资料去派出所,一般立等可取,有的地方不当天取的话也不会超过三天就能拿到了。
居住证明要清楚的内容:
1.开证明地点:住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
2.一般外地户口居住证明需要资料。
3.本地农村户口到村委会找村支书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姓名,居住地,村支书签字盖一个村里的公章。
4.本地城市户口到居委会找居委会主任让他给开一个居住证明:姓名,居住地,居委会主任签字盖一个居委会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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