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
1.宣告失踪的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
2.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要宣告自然人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1)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
(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是保管和代为履行。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
(2)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3.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
(1)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4.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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