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上。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
1.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对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民法典》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这一做法需要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大多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院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操作和执行。
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合理理解为依据。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因此应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你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仍有疑问,或在实际应用中遇到困难,欢迎继续关注法律快车,与我们一同探讨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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