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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08 17:15:27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想深入了解更多细节,跟随法律快车小助手一起一探究竟吧。

  一、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常居住地的认定是依据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法律规定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常居住地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2.在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时,如果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内容中关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约定。

  2.如果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仍无法确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3)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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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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