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跟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导读:
限制高消费跟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包括:
1.适用范围:限制高消费主要适用于“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即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失信被执行人则主要适用于“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
2.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但二者法律后果不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在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将面临更严格的信用惩戒,如各部门和省市出台的各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和文件,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期限与文书: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原则上截止于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此外,限制高消费使用限制消费令,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使用决定书。
4.其他。
法律快车提醒您,限制高消费跟失信被执行人的共同点包括: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加强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约束力,打击恶意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
2.针对人群一致:都是对那些未能按照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实施。
3.信用惩戒性质:无论是限制高消费还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一种信用惩戒手段,会对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4.具体措施相似:二者均可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行为,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5.其他。
限制高消费:这是一种法律强制措施,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消费令通常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档交通工具,限制在高档场所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等。
失信被执行人:这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多种信用惩戒措施,如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甚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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