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坐高铁动车
导读:
最高院修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了。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单位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0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此次修改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外明确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解释还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此次修改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相关规定: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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