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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22:16: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出台背景是根据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该规定能够解决执行难问题。该规定给失信的企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最高...

  核心内容:解读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出台背景是根据民诉法第255条的规定,该规定能够解决执行难问题。该规定给失信的企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7月16日颁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今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作用,对我国诚信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规定》的背景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内容解读

  《规定》全文共分为七条,主要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具有哪些情形的对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此,该《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①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④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⑥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框架性规定,也是确定对哪些被执行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加以信用惩戒的核心问题。

  二是被上“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该《规定》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作了专门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将该名单库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这将导致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成本大大增加,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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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对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了相关规定。该《规定》在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删除不良记录:①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③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会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

  鉴于企业近几年来曾因个别二级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出现过类似问题,因此应当引起企业各级领导,尤其是二级单位领导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防范法律风险。2013年7月9日,通过检索发现厦门某法院误将我公司以案号(2013)厦海法执字第0174号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此及时作出反应,曾两次发函并多次与该法院电话沟通,要求删除该内容,该法院于7月17日采纳我方意见,删除了公司上述“不良记录”,有效维护了企业声誉及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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