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订立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导读:
在合同尚未订立的情况下,如果遭受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公司可以解除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如果公司没有和劳动者协商,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该公司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拒绝到分公司上班,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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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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