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如何解决问题
导读: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对内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不实是不能解除股东的资格的,只有抽逃出资法定情况下才能解除。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涉及法律风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所涉及的责任形式来确定,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的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需要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还要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的承担: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的承担:目前我国刑法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规定了两条罪名,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涉嫌这两种罪名,具体按照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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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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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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