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导读:
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交通肇事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害人请求交通肇事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停运损失是指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恢复营运期间损失的费用。计算停运损失时,通常会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的实际营运费用计算总数。这个期间包括被撞那一天起,直到恢复营运为止,期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也会计算在停运时间内。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赔偿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如果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则需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对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如果司机受伤治疗的时间与车辆修复时间重合或超出车辆修理时间,那么停运损失可能会与误工费重合,这部分损失将由交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时间一般由保险公司和赔偿权利人协商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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