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呢?
导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此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这些主体在商业行为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守护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围绕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展开,涵盖了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标志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对公平有序竞争的倡导。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包括违背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排斥对手,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实现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
法律中列举了包括低价倾销、有奖销售违规、商业毁谤等行为。这些行为通过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方式,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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