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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5 21:50:54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等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进入法院的处理程序中。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和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有哪些

  1.解决纠纷:劳动仲裁机构致力于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作出裁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社会安定与和谐:劳动仲裁通过解决劳动争议,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3.推进法治建设: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特别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帮助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恢复工作、获得经济补偿等,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此项原则的含义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需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人员应当回避。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由劳动关系的特点所决定,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6.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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