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或要缴保证金
导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同缴纳比例。
具体来看,这一比例随着工程合同价款的增加而递减。
1.对于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价款,预存比例为5%;
2.100万到200万元的部分,预存比例为4%;
3.200万到500万元的部分,预存比例为3%;
4.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按2%预存。
此外,对于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而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这些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减少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劳资纠纷。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建筑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时,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
重要的是,在动用工资保证金后,企业必须在10日内补存相当于动用金额200%的资金。
这一措施强化了企业的资金保障职责,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机制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如果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拖欠的数额超过了专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会动用保证金进行支付,还会联合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
此外,企业需要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按照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也对企业形成了较强的约束力,促使其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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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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