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谁担责
导读: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由以下主体担责: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的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言的相应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疫情等。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从而引发纠纷。
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或诉讼。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从而避免法律程序的繁琐。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而针对一些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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