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导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1.时间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才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此时撤回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撤回要约的意图无法实现。
2.内容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要求撤回已经生效的要约。如果撤回的通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则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3.效力要求: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失去效力,对受要约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无法再对已经撤回的要约进行承诺,否则将构成新的要约。
4.合法性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5.通知方式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通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如果通知方式不合理或者受要约人未收到通知,则可能导致要约无法被撤回。
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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