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如何指定管理人
导读: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指定由人民法院负责,债权人虽有异议权,但最终是否更换管理人仍由法院裁定。
具体指定流程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1.高级人民法院或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需编制管理人名册;
2.由法院系统内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
3.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则从名册中选定管理人。
这个过程通常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例如轮候、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来执行。
对于那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或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采取公告邀请方式,允许各地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这样的公正抽选机制确保了管理人的选择既公开又具有竞争性,保证了管理人的专业性和适应性。
法院通过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经验、规模及初步报价等多重因素,确保择优选拔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在选拔管理人时,采取一系列专业化标准,确保被选定的管理人能够胜任破产案件处理工作。
这些标准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
2.历史经验;
3.机构规模。
此外,被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还需得到评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认可。
这样严格的选拔流程保证了管理人能够以高效率和专业知识处理破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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