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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市场呼之欲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14:01:3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为配合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中国青年报4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
近日,为配合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中国青年报4月17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 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在中国破产审判实践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经验,把存在行政干预、利益不超脱、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诸多弊端的清算组制度修改为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立法的一大创新,但其全新的制度诠释和略为西化的制度架构也给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判带来了挑战。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缺失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和行业管理,破产管理人市场实际上还未形成的情况下,要想使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保证管理人选择的公开、公平、公正是非常困难的,更遑论这还涉及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的合理性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此番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破产配套立法的“融冰之举”,而其融的正是我国原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制度积弊的坚冰。

  破产配套立法由此向催生现代破产管理人市场迈出关键一步,这是人民法院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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