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的方法有哪些
导读:
汇票背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 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特定背书。 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 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 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3.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 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 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记名背书。
1.录入背书申请信息;
2.开户行审核;
3.人民银行审核;
4.通知被背书人;
5.被背书人开户行核验;
6.人民银行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汇票背书的种类主要如下: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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