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导读:
以下单位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人应如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
请注意,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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