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哪个最先受偿
导读: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1.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2.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3.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4.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5.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留置权的合同包括:
1.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台同。
3.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 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财产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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