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主动要求进行危房鉴定工作
导读:
行政机关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危房鉴定标准分四种。
一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二是指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三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四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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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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