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保密权如何维护
导读: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1.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2.会见权、通信权的保障
(1)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
(2)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障
3.讯问在场权的设置及保障
4.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1)在调查取证方面,应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
(2)在阅卷树方面,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5.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6.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
7.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
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察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隐匿被告人犯罪重证据的重大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以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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