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责任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导读:
签订合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当注意:
1.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明确,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2.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3.考虑违约金合理性问题:对于约定的违约金,需要注意金额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过高的违约金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同时,在约定违约金时,也需要考虑违约金的金额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匹配程度,以确保违约金是合理的。
4.违约责任应当合理: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合理,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公平。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过于苛刻或不公平,可能会引起争议或诉讼,并且可能会对合同双方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点:
(1)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
(2)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3)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
(4)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5)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法律快车提醒您,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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