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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导致违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7 17:35:08 人浏览

导读: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会导致违约。选择之债的特定包括因合意而特定、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否会导致违约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选择之债的特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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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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