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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可供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6 14:02:36 人浏览

导读: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有: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权利人依法行使追认权。在司法实践当中,相对人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依法追认的期限为三十日。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可供选择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

  1.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有多长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一般是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形态不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2)无效合同的效力形态是终局的,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而自始、绝对、永久不发生效力。

  2.无效的原因不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权利人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则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2)无效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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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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