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如何处置
导读: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置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还是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单位检查竣工工程质量;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所有问题;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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