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导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不一样,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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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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