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调解有哪些显著不同
导读:
1.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而调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的;
2.程序不一样:仲裁庭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结果不一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开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中所特有的原则,具体可归纳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
2.一次裁决原则。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而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或再行仲裁;
3.合议原则。只有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回避原则;
5.合法、合理原则;
6.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哪几类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核心提示:近几年,有关孕妇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颇受各方关注,相关报道也常见诸媒体。通常来说,孕妇在此类案例中往往处于弱势,属于“被压迫”的。然而,杭州市西湖区劳动
进入三审阶段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下称草案)中,围绕劳动争议是否一裁终局的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组成人员关注较多。草案第47条和第4
核心内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个调解协议的劳动机构是如何进行设立的
起诉了私下调解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调解书起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