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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1 12:10:34 人浏览

导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是:验收仓储物后仓储物出现状况以及仓储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仓储物毁损或灭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约定保管条件改变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则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一、如何确定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范围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签订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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