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应由投资者负责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问题应由投资人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一般不是破产,而是解散,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后还是需要还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快车提醒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企业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企业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清偿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税费等,不够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要以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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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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