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包括哪些
导读: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2.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从而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促成交易的实现,实现市场的有序化发展。
1.申请条件不同。合同保全的条件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增加,从而对债权造成损害。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判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2.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只适用于债务人,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减少或不增加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保护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项权利的行使将对第三方产生效力。这种现象可以视为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3.保存措施不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和扣留。合同保全的措施是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其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的债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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